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火灾危险性中甲乙丙丁戊怎么区分

更新时间:2023-05-06  |  点击率:11997

关于消防等级判别方法如下:

一、甲类 

1、 闪点小于28℃的液体。

2、爆炸下限小于10%的气体。

3、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。

4、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,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。

5、遇酸、受热、撞击、摩擦、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,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。

6、受撞击、摩擦或与氧化剂、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。

7、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大于等于物质本身自燃点的生产。

二、乙类

1、闪点大于等于28℃,但小于60℃的液体。

2、爆炸下限大于等于10% 的气体。

3、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。

4、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。

5、助燃气体。

6、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状态的粉尘、纤维、闪点大于等于60℃的液体雾滴。

三、丙类

1、 闪点大于等于60℃的液体。

2、可燃固体。

四、丁类 

1、 对不燃烧物质进行加工,并在高温或熔化状态下经常产生强辐射热、火花或火焰的生产。  

2、利用气体、液体、固体作为燃料或将气体、液体进行燃烧作其它用的各种生产。

3、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难燃烧物质的生产。

五、戊类 

常温下使用或加工不燃烧物质的生产。

扩展资料

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了 国家标准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GB50016-2014(下文简称《规范》)局部修订的条文,新版修订规范将于2018年10月1日实施。其中,第5.1.3A、5.4.4(1、2、3、4)、5.4.4B、5.5.8、5.5.13、5.5.15、5.5.17、6.2.2、6.7.4A、7.3.1、7.3.5(2、3、4)、8.2.1、8.3.4、8.4.1、10.1.5、10.3.2、11.0.4、11.0.7(2、3、4)条(款)为强制性条文,必须严格执行。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。

规范中明确要求了消防等级的划分标准,要求一定要严格按照消防等级去储存这些物品,已以及配备相同安全等级的仓库,同时具备相同的消防预防等级措施。火灾事故是现代社会危害较大,发生较频繁的灾害,据近年统计资料显示,我国几乎每年都会发生群死群伤火灾事故。只有严格按照消防安全的规定,才能防患于未然,消防安全十分重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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